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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宗旨
家長學校合作,提升教育效能,
關注學行修養,幫助學生成長。
三. 會籍
甲. 家長會員:凡入讀本校初中一至高中三級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每家庭只佔一個會席)。
乙. 教師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屬「教師會員」。
丙.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校董為本會當然的名譽會員。
丁. 嘉賓會員:凡本校舊生、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皆可書面向本會申請,經由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成為「嘉賓會員」。
四.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甲. 會員的權利: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有權動議、參與選舉、被選、表決、罷免
執行委員、參與工作及以書面向執委會提出意見。用書面知會執委會主席之後,可列席執委會會議。而「名譽會員」及「嘉賓會員」只有列席會議權。
乙. 會員的義務:
(1)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2)凡中一學生家長自動成為家長會員者,須於入會時,一次過繳交會費港幣一百二十元正,其他級別之新生家長會員則按比例繳交會費(「家長會員」每年會費為港幣二十元正)。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款項概不退還,會費之調整須由週年大會決定。
(3)教師會員、名譽會員及嘉賓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五. 本會的組織
甲. 會員大會:(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的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於每學
年初召開。
(2)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方為有效,持有授
權書之配偶均作親身出席論。
乙. 執行委員會: (1)執行委員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由票數最多者當選,
是最高的執行機構,可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2)執行委員會會議只限於討論議程上所列出有關一般性之教育問題,而不能作為討論政治性事件之公開論壇。
(3)執行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人數,最少為半數以上。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其職務可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其他執行委員替代。
(4)除教師委員外,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5)選舉完竣後,新任執行委員會委員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委員會互選職位,並將新任執行委員會名單交往社團註冊處備案。
(6)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7)校董會對每次舉行的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有最後否決權。
(8)執行委員會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教師執委之職位由校長委任。家長執委之職位於執行委員會中互選產生。
丙. 執行委員會之職位及職責:
(1) 主席(一人)(由家長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推行會務。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2) 副主席(二人)(老師一人,家長一人:家長為第一副主席,老師為第二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遇主席離職時,由第一副主席補上。
(3) 秘書(二人)(由家長擔任)
準備會議議程、負責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協助印製家長通訊。
(4) 司庫(二人)(家長一人、教師一人擔任)
正、副司庫各一人。二人每年負責一切收支賬目,並須制定財政報告及預算給執行委員會。提取款項、簽發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司庫,上述職位之其中二人(一人為家長、一人為教師),即共二人負責簽署,方能生效。
(5) 總務(最少二人)(由家長擔任)
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
(6) 聯誼(最少二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及聯絡工作。
(7)
會務幹事
經執委會因應實際情況,可增補委員協助會務,稱為「會務幹事」。
「會務幹事」在執行委員會內並無投票權,但會負責特定職務,任期與執行委員相同。
註: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丁.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不少於百分之二十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而召開。主席應於接到請求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及決議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不足百分之二十會員出席,是次特別會員大會便取消,提案將不予受理。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方法與周年會員大會相同。
戊. 解散及修章:
(1)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2)
本會會員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3)
本會解散時,由會員大會通過將所餘資產捐贈本校或慈善機構。
(4)
修改會章,須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十四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
六.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甲. 本會負責選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乙. 選舉方法:
(1) 本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 款及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舉行家長校董選舉,由本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2) 每名現有學生的家長可提名一位候選人參與選舉。
(3) 本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4) 款 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丙. 停任
本會如認為該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按照教育條例第40AX條第(6) 款通過,並向本校法團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董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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